大力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上海出台新《条例》于5月1日起施行
央广网上海4月21日消息(记者周洪 唐奇云)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21日)下午举行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介绍即将施行的《上海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主要内容以及下一步工作举措。 《条例》共9章59条,重点以提升创新策源能力为目标,对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作出系统性和制度性的安排,如提供研发资助,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公平普惠的支持;扩大科研事业单位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薪酬分配等方面的自主权;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等。《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副市长吴清在发布会上介绍,《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基本框架,为相关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依据,加快形成制度保障体系。《条例》着力将“最宽松的创新环境、最普惠公平的扶持政策、最有力的保障措施”的理念体现在制度设计中,体现鲜明的改革和创新导向,以“创新主体建设、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承载区建设、创新环境建设”为逻辑主线,充分发挥市场对各类创新要素配置的导向作用,有效发挥政府在协调创新活动、整合创新资源、衔接创新环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与动力。 《条例》在很多方面率先立法,有不少亮点和创新点。 最突出的体现为:一是注重创新策源能力的提升,上海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完善科学研究布局,优化科学研究政策导向、发展机制和环境条件,建设国家实验室、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注重在投入方式、布局方式、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创新,如在投入方式上,除了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基础研究以外,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增加基础研究投入;在布局方式上,开展重点领域的技术创新规划布局,突出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系统推进本市技术创新工作。 二是注重激励人才的创新活力,建立健全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相匹配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流动机制,为各类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的条件和平台,营造近悦远来、人尽其才的发展环境。如: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对于人才的收入分配,率先在立法中明确将竞争性财政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收入等不纳入科研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 三是注重创新主体的培育,通过在创新市场培育、社会环境建设、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做加法,在行政审批等方面做减法,为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创新创业活动提供动力。首次以立法形式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可以直接申请登记并适当放宽国有资产份额的比例要求,并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待遇;为科研事业单位放权松绑,扩大选人用人、编制使用、职称评审、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四是注重营造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条例》对科学普及、表彰奖励、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等明确了相关制度,《条例》对于新科技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率先提出制度安排;规定对未达预期目的,但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未违反科研诚信的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 五是注重创新载体的建设,通过聚焦张江,加快张江科学城建设,引领带动若干科技创新中心重要承载区建设,并发挥重要承载区、自贸试验区以及临港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等区域的综合政策优势,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全城全域创新。 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保障和支持,上海将进一步加强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进一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大贯彻落实力度;进一步开展实效评估,做好持续跟踪调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