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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家超市齐成被告 被判假一罚十

2016-01-18 浏览次数:
  (记者 毛磊)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案件,原告俞某某起诉我市9家乡镇超市,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判决结果是:9家超市除退还给原告俞某某购买货款外,并处十倍赔偿金共计121459元。      
  原告俞某某于2015年8月至12月先后从我市9家乡镇超市购买7种类型营养保健品,总货款11227元。买回来这些产品以后,他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上进行查询,发现这4个品种的规格应为10ml,但是这些产品外包装标示的规格均为250ml,所以涉案保健食品标注规格与国家批准的规格不一致,涉嫌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定要求。被告代理人认为原告是恶意消费,并提供了产品生产厂家证明,认为原告应该起诉生产厂家比较合理,并请求法院支持。 
  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消费动机疑问,认为他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法院应当支持假一罚十的诉讼请求。河失法庭审判员杨鑫森认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其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最终,市人民法院综合河失、宣堡、黄桥、虹桥4家法庭审理结果作出赔偿判决。泰兴河失法庭庭长戴爱明郑重提醒广大生产厂家和销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主管部门审批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编后】此案显示出法院对于维护、执行新《食品安全法》的高度重视。对于食品安全,今后无论是生产方、销售方,都要特别注意,要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