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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泰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函

2016-08-12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的统一安排,我局对《泰兴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办法》(泰政发[2007]18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泰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6年8月20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局。联系人:黄友健;联系电话:15961031388;传真:0523-87728676,邮箱:739409022@qqm

泰兴市交通运输局

2016年8月11日

 

泰兴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完好、畅通,促进农村公路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 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 体制职能

第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养护工作机制,全面落实市、镇两级政府农村公路养护主体责任。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是全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考核细则;建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数据库,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二)制定县道日常养护及小修养护工程计划,并通过招投标落实专业养护单位,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制定县道大中修养护建议报市政府审批;核定乡道、村道维修建议计划。

(四)按市政府批准的大中修计划组织实施县道大中修工程;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

(五)组织对县道、乡道、村道大中修养护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六)组织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月度或季度考核。

(七)与市财政部门共同筹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按规定管理和统筹使用养护管理资金。

(八)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管理网络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畅通。

第七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设置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构,落实管理、养护人员。

(二)负责本辖区内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及小修保养、大中修工作;建立乡道、村道数据库,定期报送相关数据。

(三)负责乡道、村道路况的评定,对管护人员实施考核,配合做好上级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工作。

(四)负责对乡村道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按规定设置标志、标牌等,在复杂、危险地段设置安全警示和防护设施,加强安保设施的日常管护,确保完好无损。

(五)筹集乡道、村道养护管理配套资金。

(六)负责乡村道的养护日常巡查和桥梁定期检查工作;组织辖区内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各类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村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自治小组,对辖区内的乡道、村道定期进行巡查,及时制止侵害路产路权行为,对巡查中发现的属于相关部门职责的事项,及时逐级上报。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规划、住建部门负责依法按规划实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保护,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保护工作,严格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批准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二)国土部门依法负责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用地实施保护,及时查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范围内违法占地行为。

(三)公安部门负责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坚决制止利用公路打谷晒粮、焚烧秸秆、设置障碍物以及非法搭接道口等影响交通安全和损坏公路的行为。

(四)市场监督部门负责做好公路两侧出店经营、占路为市整治工作,配合做好公路两侧马路市场整治、公路两侧广告牌的规范清理等工作。

(五)水务部门负责公路沿线河道、河坡青坎违章建筑物、堆积物管理工作,加强农村改水工程的管理,禁止违法挖掘公路的行为。

(六)城管及乡镇环卫部门加强公路沿线垃圾池的管理,并及时清理垃圾和查处在路边乱倒垃圾的违法行为。

(七)电信、供电、移动、广电、自来水、燃气等杆管线部门、单位负责公路建筑控制区的杆管线清理,按照“谁安设、谁迁移”的原则,负责迁移本部门、本产权单位在公路用地控制区内的杆管线等。确需设置的,须到公路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征得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后,可在公路坡脚线2米以外控制区绿化带中设置。

第三章 养护管理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按其工程性质、技术复杂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小修保养、中修、大修、改建。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当逐步向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方向发展。农村公路小修保养,逐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专业化养护队伍承担。农村公路大中修等专业性工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落实专业施工队伍承担。

第十二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信息系统和公路技术状况统计更新制度,加快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信息化进程。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逐步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规模大小按省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交、竣工验收和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 负责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合同规定定期进行路况巡查,发现突发损坏、交通中断或者路产路权案件等影响公路运行的情况时,及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和上报。

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市交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及时修复和抢通。难以及时恢复交通的,应当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并告知绕行路线。

第十五条 大型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应当按照指定线路行驶,符合荷载标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者依法赔偿。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养护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交通安全和工程质量。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完善养护质量和安全制度,加强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农村公路绿化应因路制宜、因地制宜,并与绿色通道建设相结合。做到防护与观赏相结合,确保“栽、管、护”职责明确。

第十八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整治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加强绿化美化,逐步实现路田分家、路宅分家,努力做到路面整洁无杂物,排水畅通无淤积,打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通行环境。

第四章 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应纳入市、镇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增长机制,基本满足养护需求。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按照“市镇筹集、省级补助、多元筹资”的原则筹集,主要用于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养护工程和专项工程,实行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解决。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经费按照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原则,市财政和各乡镇分别设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项资金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

(三)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养护资金。

(四)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

(五)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省、市补助的养护管理资金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根据管理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定期考核结果进行拨付。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办公室应建立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验收和监督制度,按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检查验收标准对各乡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是建设“四好农村路”的内容之一,将纳入各乡镇(街道)年度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与各乡镇(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计划安排、养护资金拨付、考核评先评优等挂钩。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公室必须建立管理养护责任人档案,每月对各路段的管护情况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并在各路段醒目位置设立管护责任牌。对因管护不善造成路况质量下降影响交通的,视情扣减责任单位的养护资金;发生责任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如有违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县道,是指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乡(镇)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县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乡道,是指连接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与行政村、行政村之间,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包括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的乡际间、乡与外部连接的公路。

本办法所称村道,是指为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连接行政村之间、行政村通往村民居住规划保留点或者行政村与外部连接,经省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公共道路。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