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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提醒:交通事故受伤要及时进行检查

2012-06-22 浏览次数:

  (通讯员 顾根荣 黄新丽)骑三轮车的老太,被骑电动车的金女士撞翻在地,金女士下车后询问其有没有受伤,老太摇了摇头,金女士随即离开现场。谁知几分钟后,被撞老太口吐鲜血。被送到医院后,终因颅脑骨折、受伤严重不治身亡。然而却没有任何联系金女士的方式,在交警大量的侦查工作后,6月14日上午,金女士找到警方坦陈自己是“肇事者”,警方认定其不属交通肇事逃逸。交警提醒,发生交通事故私了时,患者不能掉以轻心,要及时到医院接受必要的检查。

  金女士回忆,4月30日上午10时许,她骑电动自行车带着女儿从泰兴城区回宣堡老家,途经根思路时发现前方一位老奶奶骑着人力三轮车过公路,尽管紧急刹车,但电动车还是撞到了三轮车,老奶奶摔倒在地。她赶忙停车将老奶奶扶起,询问其有没有受伤,老奶奶摇了摇头,并称让她自己歇会就行了。这时,几个认识老奶奶的熟人围了过来。见老奶奶没有什么外伤,有人便扬了扬手说“你走吧,走吧。”在这种情况下,金女士便开车走了。     

  据民警介绍,金女士走后没几分钟,被撞的老奶奶就不行了,口吐鲜血,被送到当地医院后,确诊为颅脑骨折,并伴有出血,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死者家属多次找到警方,要求找到肇事者。但由于现场没有任何有价值的遗留物和痕迹,民警只有通过目击证人进行寻找。办案民警原森介绍,后来他们调整思路,考虑到事发次日就是五一节,肇事者极有可能是放假回老家的探亲者,经过一个多月的排查,肇事者的身份越来越清晰。6月14日上午,金女士找到警方。市交巡警大队事故科一负责人介绍,本次事故双方对交通事故的后果存在误解,金女士在自愿协商,取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离开现场,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

  市二院脑外科陶医生表示,颅脑受伤后,患者会出现头疼、头晕目眩、口、鼻、耳出血等症状,但出现上述症状要有个“迟发”过程,其时间长短因人而异,最慢会在受损伤24小时后,而判断颅脑是否骨折、出血可通过做CT等手段,肉眼很难判断。  

  交警提醒,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即私了时,应当到医院进行必要的检查,同时当事人应当力求记住对方及对方车辆的以下几种特征:车辆的型号、车辆的颜色、车辆号牌、车辆的其它主要特征。如:车身上的图案、文字;有无装载物,装载物的名称等。同时应当填写《当事人自行处理交通事故协议书》(简称协议书)或者与协议书内容一致的其他文字材料,肇事双方均要签字。协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