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通讯员 尹明生 朱美凤)日前,市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市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某于2011年8月中旬至2011年12月26日期间,先后至张桥镇、姚王镇等地,采用骑摩托车尾随、乘人不备夺取骑电瓶车的单身女性挎包的手段,先后21次夺得朱某、周某等人的现金、手机、笔记本等,款、物合计人民币一万余元。市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