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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惹祸端 获刑十载方悔恨

2012-02-27 浏览次数:

    日前,市法院以非法行医罪判处季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季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又未领取《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市江平北路开设“祖传中医”诊所。2009年6月的一天,滨江镇洋思村村民印某某到被告开设的诊所就医,被告开具中药处方,并配制、煎成中药水剂后,让印某某服用,印某某连续8日服用被告所配中药。6月12日,印某某再次服用被告所配中药后,于当晚23时许死亡。经鉴定,印某某系服用含乌头属植物的中药致乌头碱中毒死亡。被告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8000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季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未取得《医疗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市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尹明生  朱美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