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单:正面一万二,反面一千元 物流公司丢了货究竟该赔多少?
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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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11年9月,李先生与深圳某公司签订了钢段型板和套砂箱的买卖合同,之后李先生将5块钢段型板和160副套砂箱共计165件模具产品交给某物流公司承运。双方约定,货物由物流公司从泰州市运送到深圳市某公司,李先生按约支付运费,并向物流公司说明货物价值分别为12000元和24000元,总价值为36000元。
物流公司收货后,向李先生出具一份托运单,注明承运货物的名称、价值,并加盖公司公章。另外,该托运单背面注有不管货物价值多少,托运货物灭失、毁损的,承运人承担的责任为运费的5倍,最多不超过1000元的特别约定。该条款是统一印制的,物流公司工作人员未告知托运人该条款。
此后,物流公司承运上述货物,货物到达深圳时,收货人只收到160副套砂箱。因物流公司的过错,导致5块钢段型板灭失未能按约送达。为此,李先生要求物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货物损失12000元。但是,物流公司不同意,认为最多赔偿1000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点评:本案是典型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此类关于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毁损、灭失,承运人责任承担的问题一直是大家关注的热点。本案中,物流公司对货物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明确的。争议焦点是,物流公司该按什么标准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12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本案托运单背面对货物灭失赔偿额做了提示,但该条款是承运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签托运单时未与原告协商的条款,属格式条款。根据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因此,上述条款应属无效条款,视为未作约定。托运人李先生明确告知物流公司货物价值,双方对此签字盖章确认,本案因物流公司的过错给李先生造成的损失额明确。故本案货物灭失的赔偿额应按12000元计算。法院依法判决物流公司赔偿李先生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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