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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獒伤人 法院判赔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1-10-25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 通讯员 张光荣)本想前来取货,却不想被一条藏獒咬伤。日前,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在接受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今年5月27日上午,我还是像往常一样来到城郊刘君家取货,哪知道刚一进门,他家饲养的藏獒突然兽性大发,挣断铁链向我扑来。”说起这件事,王亚林仍心有余悸。他告诉记者,藏獒扑过来后,死死摁住了他的肩膀,耳边能清晰听到从藏獒喉咙里发出的阵阵低沉的“呼噜”声,他下意识用双手抱头,并奋力反抗,“希望藏獒离开,不要伤害他”,但十几秒后,他被藏獒咬伤手臂、大腿,并住院治疗。
    事后王亚林找刘君理论,刘君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后就不愿再支付其他费用,王亚林无奈,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八十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等法律规定,一纸诉状,将刘君诉至市人民法院,要求刘君作为烈性犬藏獒的饲养人承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
    同时,由于刘君饲养的系烈性犬,体形高大,力大如牛,该犬在对王亚林撕咬过程中,王亚林一直处于高度紧张状态,现在虽然已医疗终结,但仍经常晚上做恶梦,白天精神恍惚,加之对“狂犬病”潜伏期较长的担心,王亚林明显感到自己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代理人从王亚林叙述时的表情及时捕捉到相关信息,果断向法院主张2000元精神抚慰金。
    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令刘君赔偿王亚林精神抚慰金1000元。(文中姓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