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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途中意外受伤 缘何难以算工伤

2011-09-22 浏览次数:

    (记者  周冰)日前,姚王镇姚垈村村民姚和平向记者反映,自己在下班途中意外摔伤,所在企业拒绝给他报工伤,只能按意外伤害处理,这让他很是不解。

    记者来到姚和平家,看到摔伤处依然用绷带固定着。“那天下班的时候下大雨,经过十里甸工业园区红绿灯往西的一条路时,没注意到路上挖了个大坑,连人带车摔倒了。”姚和平告诉记者,这次意外导致他两根肋骨断裂,住院就花去治疗费近万元。

    “住院的时候,按照医生的嘱咐,至少有三个月不能进行劳作,别说重活,连轻活都做不了。”姚和平说,拿到诊断书时,他认为,自己是在下班途中受伤,应该算工伤,若是按工伤向单位请假,是可以带薪在家休养的。

    然而事与愿违,他向单位请假时被告知,虽然是在下班途中遇到的事故,但姚和平负主要责任,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报意外伤害休假,也就意味着老姚三个月的休假工资打了水漂。明明是下班途中意外受伤,为何不能申报工伤呢?带着姚和平的疑问,记者来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以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去年1月1日生效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修订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局医疗工伤保险科的工作人员高斌向记者解释,根据姚和平的情况,他在发生意外时及时报了警,交警也对这起意外事故进行了认定,认定姚和平为主要责任人,鉴于这个事实,既然交警部门认定姚和平负主要责任,就不符合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

    高斌还告诉记者,对比修订前后的条文,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有两点变化:首先,原条文认定交通事故工伤限定为机动车,修改后条文不再限制是否是机动车,非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也可能构成工伤;其次,原条文没有限制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是否有过错,工伤职工即使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也可能构成工伤,但修改后的条文限定交通事故中受伤职工必须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些都可以说是我国法律法规完善的进一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