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交通事故1死5伤 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
(通讯员 吕兵 胡玲)今年4月的一天,严某驾驶的轿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轮车后载的朱某重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三轮车车主陈某及其余后载四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并入院治疗。 经交警部门认定,严某、陈某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其余人无责任。随后,严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 5月30日,死者朱某的近亲属先行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严某等人对交通事故进行损害赔偿。 法院经查,发现严某驾驶的肇事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考虑到朱某近亲属和其他受害人所受到的经济损失数额远远大于保险公司赔偿数额,且如果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将全部赔付给先行起诉人,其他尚未起诉的受害人就得不到赔偿,极有可能使最需要赔偿的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为兼顾死者及伤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了解案情后,主动调整办案思路,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通知其他受害人到庭,并对死伤者及被告方行使释明权,分别开展工作,从法、情、理上启发疏导,促使各方都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应承担的责任。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各方当事人情绪都趋于平稳,但在处理涉及具体赔偿费用意见上仍存在一定差距。 第二天庭审前,承办法官乘热打铁,召集各方进行二次庭前调解。承办法官及时把握当事人心理,找准症结,耐心解释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赔偿费用的产生依据和计算标准。一番苦口婆心的劝导之后,死者朱某近亲属及伤者的期望值均趋于客观实际;严某一方也考虑到受害者方的实际困难,愿意从人道主义考虑适当提高补偿金额,以求得受害方当事人的谅解。最终,双方在开庭审理前一小时,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严某与各受害方分别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死者朱某近亲属及其余五名受害者分别出具谅解书,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严某从轻处罚。 在审查事故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确认协议合法有效,并出具民事调解书,此次交通事故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