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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反映缓刑犯收监数剧增亟待关注

2011-07-12 浏览次数:

    今年来,泰兴法院审监庭在审理中发现,缓刑犯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人数呈上升趋势。2010年上半年,该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4件,收监执行4人次;而今年同期,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案件7件,收监执行7人次,增长率为75%。泰兴法院认为,此现象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 原因分析

    1.缓刑犯自我约束意识薄弱。缓刑犯大多是因犯盗窃、赌博、聚众斗殴等罪行而被判缓刑的,他们回到社会之后,经不起金钱、不良人员、不良环境等方面的诱惑,再加之现行缓刑制度不但让缓刑犯免除了执行原刑罚,不用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任何实质性的制裁,而且也让其不用考虑再次犯罪可能构成累犯要承担更严厉的制裁,因此缓刑犯约束自己的意识薄弱,只要稍与不良人员接触,进入不良环境,便会重操旧业,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特殊群体缺乏关注。缓刑犯中存在一部分特殊的群体,他们是盲聋哑等残疾人员。家人、邻居的歧视,往往致使他们自暴自弃。他们在社会中找不到自我的位置,逐渐成了社会的边缘人群。他们没有特殊的生存技能,生活无着,在别人的冷眼和生活压力下,重新坠入违法犯罪的泥潭。

    3.社区矫正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社区矫正机构是缓刑犯的监管机构,但基层矫正机构由于人员、经费不足,对缓刑犯的监管仅仅停留在是否做了定期汇报,是否积极参与所组织的几次社会活动等肤浅的层面,并以此来判断缓刑犯表现的优劣。基层矫正机构台帐齐全,纸面帮扶到位,实际监管缺位,使缓刑犯实际处于失控状态,给其重新违法犯罪留下了空间。

    二、对策建议

    1. 充分适用现行法律制度,预防重犯。 

    5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缓刑犯中的盗窃、赌博、聚众斗殴等犯自我约束意识的薄弱,易受不良人群和环境的感染,针对罪犯的这一特点,在宣告缓刑时,适用禁止令,增强预防其再次犯罪的威慑力。

    2. 加强部门协作,共同关爱特殊群体。

    对待盲聋哑等特殊群体,法院不能一判了之,不能让一纸判决冰冻他们的心灵,而要与相关部门一道,帮助他们学习一项生活技能,给他们创造就业机会,解决生活困难,并定期进行回访,走进他们的心灵,了解他们的心理动态,用社会的温暖点燃起他们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从而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

    3. 监管部门应克服困难,完善监管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在群众中,选择一些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及时向矫正机构报告考察情况。社区矫正机构应由通知缓刑犯上门,听缓刑犯报告的监管形式,变为主动登门,通过走访、与邻居座谈、分发调查表等多种形式,了解他们的生活轨迹。社区矫正机构还应与居委会、村委会甚至工会、团委、妇联等,构筑一张监管的大网,形成监管合力,防止缓刑犯脱管、漏管,从而使那些试图钻空子的罪犯以巨大的心理震慑。

    4. 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履行监督职责。

    检察机关是法律实施的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检察权,要对监管工作进行抽查核实,发现漏洞和问题,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机关及公安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以及时弥补监管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