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投资纠纷案
讯员 薛永江 胡玲)近日,泰兴法院民二庭成功调处了一起涉及外地客商投资权益的资产转让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初,泰兴市某镇政府为招商引资、盘活企业资产,与外地某船舶设备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将镇属企业某厂闲置多年的资产进行整体转让。船舶设备公司支付相应转让款后,对原企业投入200余万元进行改造并购置设备组织生产。但由于原企业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加之资产转让程序上存在瑕疵,船舶设备公司的经营受到很大的困扰,被迫停产,损失严重。当地政府虽然也曾积极采取措施协调相关纠纷,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投资人感到心灰意冷,遂撤走工作人员和设备,并于2010年初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资产转让协议,判令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转让款并赔偿损失近500万元。 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感到,作为出让方的镇政府依据原企业提供的资料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实际资产状况与原有企业资料已有较大出入,且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流转土地使用权,同时原企业经营中形成的遗留问题未能及时处理。如作出判决,就应当解除双方的资产转让协议,由被告返还转让款并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近500万元,但这样处理带来的后果是,一方面加重镇政府的财政负担,让镇政府一次性拿出500万元显然不可能;另一方面会加大执行工作的压力,如款项不能执行到位,可能引发缠讼、信访等现象的发生,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及时得到保护;更重要的是会对政府形象和我市招商引资环境造成不利的影响,甚至动摇其他外来客商来泰投资的信心。 承办法官及时向庭、院领导进行了汇报。庭、院领导高度重视,要求承办法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多做协调工作,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尽可能挽留住外来投资,避免造成不良影响。承办法官通过实地查勘、走访职能部门,调取企业资产档案、剖析纠纷产成的原因等工作,形成了多套解决纠纷的方案;十多次召集双方协商,释法说理,分析不同处理方式的利弊得失,统一双方当事人的认识;多次与企业所在镇领导进行沟通,在院、庭领导带领下向相关市领导汇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面临的实际问题,请求帮助协调处理。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终于使原告打消了投资的顾虑,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签订了切实可行的补充协议,原告当场提出了撤诉申请,表示愿意继续留在泰兴发展。事后,作为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女企业家激动地说:“起诉之初,我非常担心,因为告的是政府,估计这个官司会打得很艰难、很被动,也做好了打持久战甚至上访的准备。现在通过泰兴法院和相关部门认真踏实的工作,帮助我们解决了困扰多年的难题,也坚定了我在泰兴投资的信心。我们一定积极配合政府解决好遗留问题,及时恢复生产,努力为泰兴经济的发展作出一份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