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与泰兴法院联合 制定《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制度》
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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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陈新建 胡玲)为进一步拓展市人大代表履职渠道,加强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充分彰显人民法院公平正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职能,市人大常委会联合泰兴法院共同制定出台《泰兴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活动。 《制度》规定,旁听案件范围包括法院公开审理的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每次旁听活动一般安排10名左右市人大代表;影响较大的案件,适当增加市人大代表旁听人数。旁听的案件由法院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同商定,报常委会分管领导确定。案件开庭前10天,法院将案情简介、原被告姓名或单位名称、代理人身份及相关法律文本等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旁听案件作出裁判后15日内,法院将裁判文书寄送市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和每位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对裁判文书质量如有意见和建议,在收到裁判文书后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汇总整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法院反馈;法院在接到代表意见、建议后一个月内,应将研究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 《制度》对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也提出了相关要求:(一)代表旁听法院案件庭审,要自觉遵守法律,维护庭审秩序,不能直接干预审判工作,不能直接向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出庭律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二)参加旁听的代表只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履行法律职责的能力、水平、作风和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三)旁听案件庭审后,市人大代表应及时填写《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建议、批评和意见表》,统一交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