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原情执行” 注重保障民生
今年1月份,泰兴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为残疾人的租赁合同案件。在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履行的前提下,泰兴法院积极解决被执行人的生活困难,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被执行人李某是一个残疾人,因为一场车祸失去了右腿,只能靠假肢才能勉强行走。虽然行动不便,但李某依然自力更生,租了村委会的两间房屋,经营包子店,靠着勤劳的双手,李某养活了一家人。后因一些矛盾,李某拒绝支付村委会房租。2010年租约到期后,村委会需要扩建,遂要求李某退房,但遭到拒绝。无奈之下,村委会将李某告上泰兴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房租并迁出房屋。经审理,法院依法判决李某返还房屋并支付拖欠房租。但李某拒不履行,村委会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李某一家搬出承租房屋后,失去了家庭的唯一经济来源,生活必然会陷入困难,周贵龙依然多次主动联系李某,一方面耐心解释相关法律,请其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联系民政部门,希望能够帮助李某。 经过多方协调,李某最终被安排到泰兴市某福利厂工作。考虑到李某的身体状况,不宜长时间劳动,周贵龙认为,让包子店重新开张,才能最终解决李某一家的生计困难。遂又多次不辞辛苦,跟村委会协调,最终说服村委会免掉了李某拖欠的房租。 周贵龙在该案中坚持了“原情执行”的理念,在办案中既考虑案件事实,又考虑到社会人情,不仅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钝化了社会矛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达到了和谐执行,最大程度上实现了案结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