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缓刑期满差一月又作案 抓现行法院判决执行刑罚
2011-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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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耿凤 通讯员 张勋)日前,我市一罪犯在缓刑期内再次作案时被巡防人员当场抓获,法院依法做出了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决定。 现年39岁的罪犯沈某,因盗窃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今年5日9日,沈某在某银行门口,撬盗一摩托车后备箱时被治安巡防人员当场抓获,扭送至辖区派出所。 民警介绍说,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规定,对缓刑期内表现良好,没有重新犯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四条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法院是2008年6月10日对沈某所犯盗窃罪作出的“判三缓三”判决,缓刑刑期到今年的6月10日结束。而沈某作案时,距离缓刑期满还有一个月,属累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