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适用标准
2011-06-15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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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内容全面,详细规定了人民法院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适用范围、案件管辖、油污责任、赔偿范围与损失认定、船舶优先权、油污责任限制及债权登记与受偿、油污索赔代位受偿权等方面的内容。 就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范围,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一)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二) 船舶油污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以及由此引起的收入损失;(三)因油污造成环境损害所引起的收入损失;(四)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 据统计,1998年到2008年10年间,我国沿海发生了718起船舶溢油事故。近10年来,全国海事法院受理船舶污染损害赔偿一审案件300余件,案件诉讼标的总金额约30亿元人民币。此外,“深能1号”轮在澳大利亚大堡礁搁浅漏油、美国墨西哥湾钻井平台漏油事故、大连港油罐爆炸泄漏油等重大海洋污染事故相继发生,使得全社会格外关注海洋环境。同时,我国目前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规范则存在诸多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并存,法律适用不规范、不统一,一些领域存在法律空白等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加快了海洋环境司法保护工作的步伐。作者: 张先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