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
2011-06-14
来源:人民法院报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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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犯罪活动,维护广播电视设施运行安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6月1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记者获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是一段时期以来故意破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逐渐增多、危害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2006年以来,全国仅破坏有线电视传输线路案件就发生5000余起,破坏国家光缆干线传输线路案件1000余起,盗割无线发射台(站)天馈线、地网线案件700余起。其中,盗割广播电视缆线案件十分突出,有些案件盗窃价值虽然不大,但却造成广播电视停播等重大事件,影响恶劣。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规定了八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包括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标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标准;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定罪处罚标准;建设、施工过程中故意、过失损毁广播电视设施的定罪处罚规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同时构成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时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尚未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构成犯罪,同时又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实施其他犯罪时的处理;有关广播电视设施的认定依据。 记者另获悉,早在2009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即开始着手起草该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既是依法惩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平稳安宁的需要,也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作者: 张先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