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非法制造爆炸物 四人被判刑

2011-05-29 浏览次数:

    为谋取私利,尹某等四人非法制造烟花爆竹,被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半年至十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尹某私自非法制造烟花爆竹,使用硝酸钡、银粉、合金等为原料配制药物。2009年9月28日晚上,当他在自己家屋前的车棚内生产爆竹时,警方和安监局前往抓捕,被告人尹某跳窗逃走。执法人员在他家中发现爆炸药物8.25公斤,经国家民用爆破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尹某配制的药物为烟火药,确认为爆炸物品。2010年12月18日,尹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此外,另外两起同类案件的三名被告人张某、尹某、李某均因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判处三年至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