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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法院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2011-05-19 来源:泰兴网 浏览次数:

    日前,泰兴法院行政庭依法审结了当事人白章山诉黄桥镇政府、泰兴国土局、泰兴公安局,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一案。

    2010年7月29日,原告白章山户以建养殖围墙向本市黄桥镇白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在未履行其他审批手续情况下,原告户于8月10日开工建围墙。泰兴市国土局发现后,多次到现场要求原告户停工并予以纠正,均遭到原告户拒绝。9月3日,国土局在无任何行政文书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将原告户所建围墙拆除部分。原告遂诉至泰兴法院,请求确认被告泰兴市黄桥镇人民政府、泰兴市国土资源局、泰兴市公安局强制拆除其围墙的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966元。

    泰兴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5日、2011年2月16日和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该案争议焦点共四个:(一)原告起诉镇政府、追加公安局为被告是否适格;(二)原告占地建围墙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拆除围墙的行为是否合法;(四)原告的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后经泰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将四个焦点问题一一确认:(一)根据相关庭审质证的材料及被告国土局的当庭陈述,认定镇政府和公安局为本案被告没有事实依据,故依法驳回原告对镇政府和公安局的起诉。(二)原告占地建围墙未经有权部门审批,故不合法,该围墙系违章建筑,依法应不予保护。(三)被告国土局在未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将原告户所建围墙部分拆除,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其拆围墙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四)本案所涉建筑物虽系违章建筑,但国土局拆违行为违法,故其对原告造成的直接建筑材料损失人民币2969.00元(其中水泥路损失346.00元、围墙材料损耗1863.00元、砖柱损失760.00元)应予赔偿,并承担一定的评估费。

    从本案看,原告的围墙建设未履行全部建设和用地手续,属于违章建筑。如果行政执法部门能依照职权,履行相关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实施拆除,就会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诉讼,更不可能因拆违行为被法院一审认定违法,同时还须赔偿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造成的损失,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也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处于被动状态。故行政执法部门应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加强依法行政,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