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法院严格规范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
201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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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容易滋生司法腐败,为有效预防司法腐败,近日,泰兴法院通过廉政风险节点排查,积极探索规范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途径,及时出台《严格审查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实施细则》。该《细则》规定,罪犯若患有严重疾病、或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身体残疾、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可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细则》要求,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由审判监督庭办理。立案庭受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2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监督庭;审判监督庭收到案件后5日内,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将司法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移送司法鉴定科,司法鉴定科5 日内安排对罪犯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机构通过摇号从6家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医院中产生。由司法鉴定科承办人、审判监督庭案件主办人、被鉴定人(或代理人)一起摇号,法院监察室派人全程监督。对摇号情况及时制作笔录,相关人员在笔录上签字。摇号结束后,由司法鉴定科承办人、审判监督庭案件主办人当即送被鉴定人到摇号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科收到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后2日内将鉴定报告及其它相关材料报送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审核,并将鉴定结论告知审判监督庭案件主办人。司法鉴定科收到市中院司法鉴定处审核意见后2日内将相关材料移交审判监督庭。 审判监督庭收到司法鉴定科移交的材料后,合议庭结合其它如担保情况、社区意见等案件材料依法对案件进行合议并将合议情况向院审判委员会汇报。该院审判委员会对是否批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作出决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可以一次批准其暂予监外执行半年或一年。审判监督庭对决定执行情况适时掌握。《细则》出台后,该院4件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均得以“阳光”操作。(尹明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