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图小利倒汇票,最终换来一场空
(通讯员 唐胜 特约记者 胡玲)一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山东某汽车销售公司的王某立即傻了眼,本来只是贪图小利想赚点小钱,没想到却导致公司损失了35万元。 事情还得从2008年10月份说起,有个朋友找到王某,说他认识一个人,手上有张承兑汇票想贴现,票面金额为35万元,还有不足两个月时间就到期,只要33.7万元就肯出手。王某一想:把这张承兑汇票买回来作为货款交到公司,可以作为35万元转让给其他公司,自己就能从中赚取1万余元,还是挺划算的,当时就心动了。不过,作为一名拥有多年销售经验的老业务员,王某还是担心汇票有假,特地将承兑汇票拿到银行熟人处进行了核实,在得到确认后,王某才吃了一颗定心丸,支付了33.7万元买下了这张承兑汇票。 此后,王某将这张承兑汇票作为收取的货款交给了公司财务人员。公司财务又在业务往来过程中,将这张承兑汇票转让给了其他业务单位。见承兑汇票的流转没有问题,王某心中暗自庆幸:自己及时把握商机,神不知鬼不觉轻轻松松从中赚了1万余元! 一个多月以后,这张承兑汇票被转让至山东某卡车公司。汇票到期后,该公司财务人员拿着这张承兑汇票到银行去付款,在付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承兑汇票已经有人至法院申请了公示催告,目前已经无效,不能付款。无奈之下,卡车公司只得将承兑汇票退至王某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收到退票后,王某吓出了一身冷汗:如果这张承兑汇票有问题,那么公司就会损失35万元,自己得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赶紧到法院去查询汇票公示催告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知该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泰兴市凤鸣化工厂将汇票出给了东营公司,东营公司又将该汇票作为转让给了贵和公司,而贵和公司的业务员在乘车回公司的长途车上,包内的汇票被窃,贵和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王某在得知这一情况后,知道自己所持的承兑汇票并不假,只是可能是被窃的,认为自己是花钱购买的汇票,已经支付了价款,汇票本身又是真实的,其所在的公司应当是该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就至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是该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 法院经审理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属无因证券,但票据的无因性又是相对的。首先,票据来源于交易和债权债务等基础关系,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没有真实的交易和债权债务等基础关系的票据持有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其次,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以欺诈、偷盗或胁迫等手段取得和占有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者债权债务关系,才能适用商业汇票。由此可见,在我国公民个人是不能使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在内的商业汇票的,也更不允许个人和单位之间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从事所谓的票据“承兑”和“贴现”。如个人从事上述票据活动,属于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1998年7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业务中包括“票据买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的上述效力性规定的票据取得、占有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违法买卖、贴现而取得的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 王某并非基于真实的交易行为或债券债务关系而取得争议的承兑汇票,而是通过买卖的方式取得了该汇票的所有权,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故王某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依法不应享有该承兑汇票的票据权利,并以此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