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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酒后驾车殒命 主人被判担责两成

2011-05-19 浏览次数:

    (特约记者  丁新春  胡玲)朋友到家里做客,主人盛情款待,不曾想客人酒后驾驶摩托车离开后不久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朋友家人将主人告上法庭。最近,泰兴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主人对朋友家人承担两成赔偿责任。

    赵某与王某系多年朋友。2010年10月的一天下午,赵某从外地回泰兴,到黄桥某公司办事,顺道看望老朋友王某。王某见好友上门,免不了好酒好菜招待,席间二人对饮,共喝了约八两白酒,均有一丝醉意。晚饭后赵某离去,王某挽留不住,遂将赵某送至楼下,发现赵某骑的是摩托车,并未在意。当日晚9时多,赵某的妻子打电话给王某,询问赵某是不是在他家,王某称赵某已骑车离去。晚11日许,有路人在泰兴市城黄公路溪桥段发现赵某的尸体,遂报警,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后认定这是一起单方交通事故,赵某系酒后驾车撞上路牙致脑颅损伤而死亡。亲人死于非命,赵某家人悲痛之余,向王某讨要说法,王某以自己并未劝赵某饮酒为由拒绝赔偿,赵某家人遂诉至法庭。

    泰兴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作为一个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应当知晓不能酒后驾车这一基本常识,他明知自己事发当日驾驶的是机动车,却仍然饮酒,并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应对自己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致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虽然由于饮酒时只有赵某及王某夫妻二人在场,无法查清是否存在王某劝酒的情况,亦无法查清王某在与赵某饮酒时是否知道赵某驾驶摩托车,但王某在送赵某下楼后知道了赵某驾驶的是机动车这一事实,在明知赵某饮酒的情况下,对赵某驾驶机动车未予劝阻,任由赵某驾车离开,对于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应承担一定的责任。鉴于王某的过错较小,泰兴法院判决王某承担两成责任,赔偿赵某家人28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