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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法院一案件入选 省高院劳动争议十大案例

2011-05-05 浏览次数:

    (特约记者 尹明生 陈新建 丁晓楚)4月2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2008-2010年度劳动争议十大案例,全面反映涉及《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各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我市法院民一庭审判员陈立生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名列其中。

    曹某于1976年9月至我市某小学代课。2004年9月29日,该小学对包括曹某在内的部分代课教师予以解聘,并出具《长期代课(职)人员解聘后生活补助结算清单》,该小学承诺支付给曹某生活补助费7800元,曹某在结算清单上签字。此后,该小学按约结清了款项。但曹某仍一直在该小学任代课教师,其每月平均工资为600元。2008年2月16日,该小学要求与曹某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曹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为4小时。2009年9月,该小学口头通知曹某解除劳动关系。曹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与该小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委驳回了曹某的仲裁请求。曹某不服,诉至市法院。

    法院认为该小学与曹某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成立,但应当依法补签书面劳动合同,遂判决该小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曹某签订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官认为,长期以来,代课老师因为没有事业单位编制,所以对他们无法用国家制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进行保护,但代课老师与学校之间也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因此,代课老师理应享受劳动法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