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礼金法庭抢人 耐心调解终了事
20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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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 吕兵 胡玲)日前,宣堡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离婚纠纷。 2009年初,周某(男)与刘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领取结婚证。由于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仅4个月刘某便搬回娘家居住,并纠结亲朋好友私自将部分陪嫁物品搬回娘家。周某家庭经济一般,为操办婚事开支较大,对于刘某的行为,甚是气愤,双方几次协调离婚,均未果。2010年1月,刘某向泰兴法院起诉离婚。随后,该案在燕头法庭开庭,双方矛盾十分尖锐,并发生严重的抢人事件。 2011年3月,刘某再次向泰兴法院起诉离婚。经宣堡法庭庭前调解,周某态度渐渐缓和,表示可以退让,只要刘某返还三金(即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即可。但刘某却坚决不同意,致调解未果。为此,双方开庭时再起冲突,周某遂纠结亲朋,欲再次抢人,表示如果刘某不退回三金和全部彩礼金就不离婚,并扬言即使法院强判离婚,也会把刘某名声搞臭。 在此情况下,为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宣堡法庭一方面采取果断措施,平息事态;另一方面积极走访,多次做刘某及其代理人的工作,向其释明虽然该案不符合《婚姻法解释(二)》有关返还彩礼金的规定,但从民风民俗考虑,结合双方结婚时间较短且未生育子女,以及男方的家庭条件,女方应作出必要让步,并结合之前的激烈冲突,因势利导,着重从有利于社会和谐以及女方自身长远利益方面做女方的工作,最终刘某同意返还男方部分彩礼金和三金。经过做思想工作,周某也表示同意离婚,两不相涉,此案以此调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