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立法规范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
2011-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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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20日进行第四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规定除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外,行政法规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
此前草案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经梳理,截至2010年上半年,现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对特定事项作了原则规定,同时授权国务院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情况下,国务院在行政法规中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明确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经研究,此次审议的草案四审稿修改相关条款,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立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草案第九条规定了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其中,第一项和第四项分别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冻结存款、汇款”。此外,行政强制措施还包括“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务”“扣押财务”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为了加强对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的规范,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作者: 霍小光 余晓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