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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回避就是要“不近人情”

2011-03-16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该规定要求,凡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立案、审判监督、国家赔偿等业务岗位工作的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开办律师事务所、以律师身份为案件当事人提供诉讼代理或者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人民法院在选拔任用上述岗位工作人员时,也不得将具备任职回避条件的人员作为拟任人选。

    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司法回避制度,标志着全国法院统一施行的任职回避制度的建立,对于维护司法廉洁具有实际意义,同时也彰显了最高司法机关捍卫司法廉洁的坚定决心。

    法官与律师都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二者共同服务于司法公正的目标,理想的法官与律师关系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合作、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的确有个别法官利用其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便利条件,相互勾结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戕害司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在此情形下,人民群众难免对法官与律师的暧昧关系尤其是法官与律师的亲属关系颇多疑虑,不完善现行回避制度就无法消除这种疑虑。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公正和人情也很难兼顾,回避制度就是要“不近人情”。回避制度是人类为追求公正而设计的司法制度,彰显了司法的程序正义理念。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任何制度设计都有对人性不信任的前提,任职回避正是基于对人性人情的怀疑和警惕而设置的。司法回避制度体现了恪守程序正义、维护司法廉洁的法治思维,是对偏重人情世故的人治思维的否定和超越。表面上任职回避有些“不近人情”甚至近乎严苛,但这是司法廉洁必须付出的代价。在我们这样一个传统的人情社会厉行法治,就是要有“不近人情”的胆识和魄力。

    当然,法官和律师的配偶子女近亲属关系容易认定,而更多的同学、朋友、战友等社会关系往往更具隐蔽性,也容易滋生腐败。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回避制度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除了任职回避,法律规定的常规诉讼回避也要不折不扣地执行。只有“不近人情”才能“接近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