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 债权人应该向谁讨债
2011-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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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09年5月,我借给吴某10万元,借据上写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到期后,我多次向吴某催讨,他找各种理由拖延。到今年10月,我再次向他要钱,吴某说他离婚了,这笔债务法院判决由他前妻李某承担,并拿出法院出具的判决书给我看。我去找李某,李某却说这笔钱不是她借的,不归她还,请问我该怎么办? 张某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法院的判决并未改变10万元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不是对张某的实际债权作出处理,故该判决不得用于对抗债权人张某。夫妻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就全部共同债务先行清偿,不能未经债权人同意而改变责任的清偿方式。因此债权人张某有权向吴某、李某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也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其债务。当然,吴某在偿还债务后,依法享有向李某的追偿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