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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休产假应延长至98天

2011-03-16 浏览次数:

    产假标准有望与国际接轨延长至最少14周、企业为女职工进行定期“两癌”筛查有望成为强制规定。记者日前从中华全国总工会获悉,全总正积极推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修订尽早完成,目前修订工作已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计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颁布于1988年,至今已有22年,一些条款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全总曾对2110家企业调查显示,在参加调查的71491名女工中,仅有10.57%的人表示企业为其交纳了生育保险费。另据全总在部分非公企业调查,女职工产前检查费不能报销的达59%;生育医疗费用不能报销的占47.9%;产假期间不能领到生育津贴的有31.6%。还有54. 8%的企业不能定期给女职工进行妇科病检查,其中商业服务、饭店餐饮业占到60%以上。

    全总女职工部部长丁大建介绍,由于环境、职场等多种因素,近年来妇科病尤其是“两癌”的发生率上升,在一些企业的发病率达50%以上。据调查,很多大型的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女性妇科病的检查已列入日常工作当中,但是大多数中小型非公企业很少给女职工做妇科体检。全总建议将定期的妇科检查纳入《规定》内容,要求企业以1或2年为周期,为女性职工开展以“两癌”为主的妇科病检查。

    此外,全总还建议产假与国际标准接轨。现在根据国际惯例,将原有的90天延长到98天(14周),同时明确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须按产前工资标准发放,并且不得低于企业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修订后的《规定》还将明确罚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将加大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