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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专家剖析刑法修正案(八)热点问题

2011-03-04 来源:法制日报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月25日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由于这次修改的条款比较多、内容比较重要,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其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年满75岁的老人免死,将恶意欠薪和醉驾入罪等问题,更是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热议。  

  3月2日,在“两会”即将开幕之际,记者访了著名法学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教授,请他就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权威解读。 

  就此次专访所涉及的4个问题而言,可以说,刑法修正案(八)做了两个加法和两个减法,两个加法是增加了醉驾和恶意欠薪两个罪名,两个减法是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和75岁以上老人免死。 

  “两个加法两个减法,正好契合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赵秉志对这次修正案给予了很高的评价。 

  醉驾入罪 

  有必要限定情节恶劣 

  “喝酒开车请注意,一不小心蹲大狱”。醉驾入罪后,对司机的各种“善意提示”在坊间盛传。 

  醉驾作为“马路杀手”,将其入罪获得了绝大部分的民众的支持,但质疑声也不少。有学者公开表示,醉驾行为若没发生严重后果,用行政处罚就够了,动用刑罚显属矫枉过正。 

  “醉驾入罪有利于减少醉驾,凸显了法律对生命的尊重和对公共安全的重视。”赵秉志说,把醉驾这一预防性的行为入罪,是刑法一项新的探索,应充分肯定。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中对飙车有“情节恶劣”的限定,但对醉驾并没有这一限定。这就意味着只要醉驾,不论是否有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 

  对此,赵秉志认为,醉驾不分情节“一律入罪”过于严厉,“对是否构成醉驾有必要进行数量和程度上的细化和限制,还要结合医学进行科学的考量”。 

  其实,生活中危险驾驶行为不仅仅限于醉驾和飙车,吸毒以后驾车、无证驾驶都是危险行为。赵秉志认为,将来有必要将这些危险驾驶行为予以甄别纳入,形成统一的危险驾驶罪。 

  此外,针对我国目前对于酒后驾驶的处罚较为分散的现状,赵秉志说:“条件成熟时,可以将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危险驾驶罪进行系统整合。” 

  欠薪入罪 

  刑法该出手时就出手 

  近年来,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已成为社会较为关注的问题,此次刑法修正案设立恶意欠薪罪,得到群众的普遍认可。不过,也有专家认为,欠薪属于劳动违约,用民法调整就够了,增设一个恶意欠薪罪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 

  对此,赵秉志认为,对于很多劳动者来说,最主要的收入就是工资,恶意欠薪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还可能威胁到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权,危害程度达到了相关的民事法律所不能调控或难以有效调控的程度,这就需要刑法进行制裁。 

  对于恶意欠薪是否应定为自诉案,赵秉志持反对意见。“恶意欠薪与一般的与家庭关系密切相关的遗弃等案件有较大区别,而且如果规定为自诉案件,可能给追诉此种犯罪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赵秉志说。 

  修正案中改变了草案中“恶意欠薪尚未构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此,赵秉志表示,这是出于两方面考虑,若立案后再补给报酬就不定罪,一方面可能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可能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对于恶意欠薪中“薪”的范围,赵秉志说,奖金和加班费都是劳动报酬,都是薪水的组成部分。 

    取消13种罪名死刑 

  促进民众死刑观念变革 

  在此次修正案中,取消13种罪名的死刑,也是一项非常引人注目的修改,其中的争议也比较大。有不少民众担心,如果取消了13种罪名的死刑,是否会削弱刑法的威慑力,导致犯罪急剧增加。   

  对此,赵秉志认为,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基本上都是备而少用,或者基本不用的罪名,取消并不会对犯罪率有多大影响。 

  同时,他认为,取消这13种罪名的死刑有深刻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行死刑的立法现状和格局,这13种罪名全部是经济性、非暴力的犯罪,取消死刑降低了非暴力犯罪死刑在整个死刑中的比例;二是有利于支持限制死刑适用的我国司法改革;三是有利于促进我国民众死刑观念的变革;四是有利于顺应国际限制减少死刑的趋势。 

  自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初次审议以来,关于是否废除贪污贿赂死刑的话题,一直为社会所热议。虽然这次修正案并未涉及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问题,但是对于民众都比较关心的“贪官免死”,赵秉志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从长远来看,贪污罪和受贿罪的死刑是应该取消的,因为它也是非暴力、经济性、财产性的犯罪。暴力犯罪最终都要取消死刑,那么贪污和受贿罪肯定也是要取消的,但这两种犯罪及其处罚涉及到反腐倡廉的大局,影响比较大,所以要特别慎重,应放在非暴力犯罪废止死刑的最后阶段来考虑。 

  对于中国死刑的最终命运问题,赵秉志认为,中国最终将废除所有犯罪的死刑,但要分阶段来实现,“首先废止非暴力犯罪、经济类犯罪的死刑,然后废止非致命性暴力犯罪死刑,最后才是致命性暴力犯罪的死刑”。 

  75岁以上老人免死 

  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君子报仇,75岁不晚”,自“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的规定一出,坊间就有如此言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这一规定成为颇受争议的问题,这有点出乎赵秉志的意料。他表示,对老年人免死、从宽处罚其实是世界各国的通例,联合国的相关文件和很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都有这样的规定。 

  有些人认为,75岁以上的老人免死,违背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赵秉志对此并不赞同,他认为,“适用刑法人人平等”指的是司法上平等,而非立法上的平等。立法可以根据不同的主体情况来设置不同的处罚原则,例如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规定。对老年人从宽处罚,也体现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和刑法人道主义的基本原则。 

  据了解,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在审议时,也有委员提出,75岁以上老人很多还具备犯罪的能力,如果“一律免死”,后果不堪设想。应是“一般免死,特殊除外”。对比修正案和草案,可以发现修正案采纳了这一意见,但赵秉志认为,没有必要设定例外,“其实老年人严重犯罪的比例极低,从以往的案例来看,判死刑更是凤毛麟角。对老年人免死本来就是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更没必要设定例外情形”。 

  据调查,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是72岁。据此,赵秉志对将年龄设定为75岁也提出了异议,“应该把这个年龄设定为70岁,而不是75岁,这样才让老年人免死的受益面更加宽泛些。”赵秉志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