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卫某乘坐郑某驾驶的车辆回家,因路段存在安全隐患,在即将翻车时,卫某跳出车外。但因车辆失去平衡,车辆翻倒后朝卫某着地的方向翻滚,将卫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为郑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卫某无责任。后卫某的直系亲属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交涉交强险理赔事宜,保险公司以卫某为车上人员为由拒绝理赔,卫某的直系亲属遂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评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为:受害人卫某在事故发生前为车上人员,其在事故发生的瞬间跳出车外,并不能改变其为车上人员的身份。故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第三者”的身份,保险公司不应予以赔偿。第二种意见为:卫某在事故发生前是车上人员,但在事故发生之前,其为逃生而跳车,跳车行为并未造成其直接身亡,此时卫某置身于车辆之外,其身份已经发生了变化,尔后被翻滚的肇事车辆压死,应视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交强险赔偿诉讼中,判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的时间临界点应为交通事故发生的时刻,当机动车面临危险,受害人为逃生而跳离车辆,因肇事之前受害人已置身车辆之外,应当属交强险“第三者”获得赔偿。卫某在车辆发生事故前虽属乘客,但其在车辆处于紧急状态时,为避免发生更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跳出车外,其主观上为了避险,并无过错。结合司法鉴定,可以认定卫某的跳车行为发生在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之前。因此,卫某脱离被保险车辆后,与正在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形成相对第三者的关系。随后车辆朝卫某着地的方向翻滚,致其当场死亡,故卫某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所称的第三者身份。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保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卫某遭受人身伤亡的损害后果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直接赔偿。(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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