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岁免死”再引关注 委员建议改“70岁免死”
201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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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发现,在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提交三审后,和前两次审议一样,“75岁免死”的内容依然是委员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草案一审稿曾规定,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二审时,该内容被修改为:“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三审稿维持了这一内容。 “什么叫残忍?致人死地都是残忍。”姜福堂委员表示,75岁以上“以特别残忍手段犯罪的还是要适用死刑”的内容值得商榷。马启智持有相似观点,他建议,在“不适用死刑”后面,不要缀上“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能少杀人,尽量少杀人。75岁以上的人,关不了多少年了。” 姒健敏委员建议,对“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他表示,审判和犯罪的时间可能会有比较大的差距,从法律严肃性的角度来讲,还是应改为“犯罪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还是70岁比较合适。”陈骏委员认为,中国人的平均寿命是72周岁,男性平均寿命70周岁,女性平均74周岁,设置为70周岁,更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