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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利用"非遗"项目应支持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2011-02-24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进行第三次审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进一步明确,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  

    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对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单位,也应当规定相应的义务。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应当支持代表性项目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保护属于该项目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