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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将规范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调查“非遗”

2011-02-24 浏览次数:
    全国人大常委会23日再次审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草案三审稿修改相关规定,规范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调查“非遗”。境外组织或个人来华调查“非遗”将适用相同批准程序。  

  草案二审稿中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审批程序分别作了规定。其中规定境外个人在我国境内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县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重庵介绍说,对以上条款,有的常委委员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提出,境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同境外组织适用同样的批准程序,并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 

  李重庵说,对此,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后,建议将此条款修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将对境外个人来华调查“非遗”的审批权提至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同时,对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调查行为,草案规定,应当报经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此外,草案规定,调查结束后,相关境外组织或个人应当向批准调查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和调查中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