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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审 严惩累犯及故意杀人等重罪

2011-02-24 浏览次数: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第三次审议,草案拟加大对累犯及故意杀人等重大犯罪的惩处力度,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表示,草案规定,对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执行期限,不能少于十三年。 

  李适时表示,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犯罪的规定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员、代表建议加重对这一犯罪的处罚。为此,草案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