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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无责不赔”被指霸王条款

2011-02-24 浏览次数:
    投保车辆在事故中负的责任越大得到的赔偿越多,而没有责任却得不到任何赔偿?近日,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车辆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车损险条款,被指责为“霸王条款”。  

    记者2月22日采访业内专家了解到,这其实是个误读,“无责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但可以从对方的保险公司得到赔偿。 

    无责不是不赔 

    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这样车主们就面临着两个问题:自己没有责任的情况下造成车辆损失是不是就得不到赔付?若得不到赔付,岂不是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导向相背离? 

    记者查阅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的三款基本条款中发现,在车损险的赔偿处理一章中是这样规定的: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本公司按照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自行协商或交管部门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保险车辆方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10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70%;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50%;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不超过30%;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有的车主认为,这样的规定保护了违法者的利益,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无责不赔”为霸王条款。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教授表示,这实际是一种误读。无责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车损险的赔付,但可以从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全额的赔偿。 

    他说,车损险和三责险是互相配套的车险产品。一个是保自己的责任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一个是保自己的责任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事实上,在制度设计上,所有的车险损失都会覆盖。 

    举例来说,两车相撞,自己的车定损为1万元,对方的车定损为5000元。若自己无责,对方全责,交强险赔付2000元限额之后,自身剩余损失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三责险条款赔偿,不需要拿自己的车损险赔偿。对方的损失则由对方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若是自己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对方30%的责任,则交强险各自赔付2000元损失后,剩余的自己8000元的损失,依据责任划分,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条款承担70%的损失,即5600元,另外30%的损失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赔付。同理,对方的剩余3000元损失中,30%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条款赔偿。 

    车损险、全险也被误读 

    除了“无责不赔”条款被误读之外,北京保险行业协会产险部主任李枫表示,车损险和全险也存在误读。 

    不少车主认为,只要买了车损险,自己的车有任何损失都可以找保险公司。还有的车主认为,只要买了全险,车辆有了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该赔,否则买保险有什么用啊? 

    李枫告诉记者,除交强险外,产险险种的设计都是基于民法通则等法律原则,按过错责任承担。对于车损险而言,保险公司只承担属于被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换句话说,自己无责产生损失,需要向全责方追偿,不需要自己为自己的损失支付成本,车损险中无责不赔就是基于这样的法律原则。所以并不是自己的车有任何损失都可以找自己的保险公司。 

    “全险也是大家约定俗成的称呼,事实上,全险不是一个险种。车险中除了交强险外,还有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自燃险、车上人员险、不计免赔险等一系列险种,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保障范围。不能说险种都买了,保险公司就都得赔偿。”李枫说。 

    新保险法司法解释将定义“免除责任条款” 

    记者了解到,有的地方法院在判决中认为“无责不赔”条款无效,其中的理由有两点:一是免责内容未采取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未尽到法律要求的保险人应尽到的明确说明义务;二是按照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应该无效。 

    “无责不赔”条款是不是免除责任条款?记者采访中了解到,保险合同中都有单独的“责任免除”章节,免除责任条款是仅限于免责条款还是扩大到所有的保险条款,由于保险法和合同法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仍存在不少争议。 

    有人认为,很多保险条款都会对保险责任产生影响,例如重大疾病的“释义”、健康保险中指定医疗机构、合同生效(复效)后的观察期、免赔额、免赔率、指定驾驶员等条款,若一概被纳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条款,将放大保险公司经营风险。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新保险法司法解释,什么是“免除责任条款”将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