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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撕毁的借条是否有效

2011-02-23 浏览次数:

    【案情】2010年9月,王某凭一张“特殊”的借条,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偿还剩余借款9万元及相关利息。这张借条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一张被撕毁后又经水浸,后拼接而成,且借条内容不甚完整。据王某诉状所阐述事实:李某自2009年起多次向自己借款,后经双方对账,确认双方共产生借款12万元,李某同时写下12万元借条一张。2010年8月,李某归还其中3万元后不久,以归还余款为由,将自己手中的借条骗出后撕毁,扔在地面积水中。王某随即报警并将借条碎片拣出。当天,经公安机关分别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认为系民事纠纷,故未对此事进行处理。

    在庭审中,双方对已还款3万元均予以认同。同时,被告承认其撕毁12万元借条的行为,但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认为12万元借款并未实际发生。就借条本身而言,被告认为借条系拼接而成,内容不全,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至此,双方对立情绪较大,案件审理也一度陷入僵局。

    【评析】这张经拼接而成、内容有失完整的借条,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呢?

    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来说,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借条了,因为它能直观地反映出当事人双方的借贷关系。现在这张借条显然存在瑕疵,作为民事证据,其证明力肯定是减弱的。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起的作用。因证据的不同,它的证明力强弱也有所不同。在对瑕疵证据的证明力大小认定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所提供的借条虽为拼接而成,但“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还款期限”等重要信息均清晰无误,且被告承认是其在格式借据上亲笔所填。同时,根据原告方的申请,法院调取的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也可以间接地反映出被告李某在撕毁借条前后,并未将欠款交付王某。可以说,这张借条虽存在一定瑕疵,但也能基本反映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