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泰兴网欢迎您!  
  • 注册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 > 法治 > 正文

家庭拆迁安置房未经父母同意 儿子是否有权处置

2011-02-23 浏览次数:

    问:我们家在前几年拆迁后获得一套拆迁安置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是我作为户主签订的,我的儿子儿媳妇后来一直在那套拆迁安置房居住。但前不久他们协议离婚了,当时我们都不知道,事后我向儿子要他们的离婚协议一看,他们的协议书上财产分配居然约定那套拆迁安置房归女方。但这套房子并不完全属于他们夫妻俩,他们只是共有人之一,我和我老伴也是共有人。现在我不同意我的儿子将这套房子给女方,协议是在我和我老伴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而且也没经过我们共有人同意,我能否要求收回这套房子?

    答:本案中,根据当事人的讲述,争议房产并不是当事人儿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他们夫妻只是该房产的共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因此,当事人的儿子及儿媳在其离婚时只能处分自己份额以内的共有财产,对自己份额以外的共有财产无处分权。其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配,只能以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进行分配,而无权处分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故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该房产的分配是二人之间的协议,不能对抗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有人同意。”故两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共有财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如本案其他共有人明确表示不同意,两人也并未取得其房产的处分权的话,该离婚协议对于此争议房产的处分无效,对此部分可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