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假币住宿被查获 故伎重演又获刑
201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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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 尹明生 丁晓楚)日前,泰兴法院以持有假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2010年7月,汪某某从外地来到泰兴镇某旅社203室住宿。当晚,公安民警在对旅社住宿情况例行检查时,发现汪某某神色不安,举止慌张,遂对其进行盘问,并从其携带的随身箱包中发现美金一万余元,折合人民币近七万元。经中国银行泰州分行鉴定,汪某某携带的美金全部为假币。同年9月29日,汪某某被刑事拘留。 据悉,汪某某曾于2002年5月因犯持有假币罪,被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此次是他犯同样罪名“二进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