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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拒付赔偿 终受法律惩处

2011-01-20 浏览次数:

    张桥镇的薛某将自己的轿车交弟弟驾驶,不料将一路人撞成重伤,虽然法院判决薛某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薛某却当起“老赖”,一躲就是6年多。岂不就,薛某站到了被告席上。

    2004年10月8日,薛某的弟弟在薛某的安排下,驾驶着薛某的轿车,在河失镇与王某夫妇发生碰撞,将王某撞成植物人,他的妻子也构成重伤。经过交警部门的调查认定,薛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2004年10月26日,王某夫妇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薛某支付赔偿款。法院依法判决薛某向王某夫妇支付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0多万元。然而,接到判决后,薛某不但没有支付赔偿,反而玩起了“失踪”。

    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取证,确认薛某在广西南宁既有房产,又有商铺,完全具有偿还能力。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薛某的房产和商铺。薛某于2010年7月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本次庭审采用简易程序,将择日进行宣判。

    【点评】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妄图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惩罚。薛某的行为也给目前正在躲避法律责任的“老赖”们一个警醒,为了自己、为了他人、为了自己必须承担的责任,一定要知法、懂法、遵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