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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规范

2010-12-30 浏览次数:

  为切实保障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有效维护两岸民商事交往的正常秩序,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涉台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规范。

   《规定》共3条,第一条明确,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应当适用的实体法。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台湾地区法律为案件所应适用的实体法,并予以适用,但适用该有关法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规定》第二条对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法律地位作了强调,台湾同胞作为中国特殊地域的居民,在诉讼中当然具有与大陆当事人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人民法院也一贯坚持平等保护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重视依法保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自1988年以来,包括今天发布的司法解释在内,共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等5个司法解释,对于两岸法院及时、公正审理互涉民事案件发挥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