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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讨房产哥哥起诉弟弟 拒绝指纹鉴定弟弟败诉

2010-12-02 浏览次数:

    (记者 张伦 特约记者 胡玲 新春)为讨回自己的两间房屋,两个哥哥拿出了当年的协议书,却遭到弟弟的矢口否认,拒绝协议书上的指纹鉴定。日前,经市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两个哥哥的诉讼请求,弟弟归还两间房屋。

    兄弟三人都姓于,家住黄桥镇。老大与老二系亲兄弟,弟弟和两个哥哥系同母异父。1975年,老大和老二响应国家号召,去新疆支援建设。临行前,两个哥哥和弟弟达成协议:家中四间房屋,东边两间系两个哥哥所有,暂交弟弟保管。为了确保协议有效,双方都按了指印。

    1988年,老大从新疆返回泰兴,在城区居住。1990年,老大为自己和二弟共有的两间瓦房缴纳了宅基地使用费,未曾想到老三捷足先登,于1996年偷偷领取了所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老大获悉后,为东边两间房屋的所有权问题与三弟交涉,并要求国土部门变更此两间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2004年10月,老三在一份内容为“原有老屋四间,东边两间是大哥、二哥的财产权,请有关部门给予更正的”《证明》上签名。此后,老大和老二多次要三弟归还房屋,但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二人与今年十月下旬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东边两间房屋归自己所有。

    老三辨称,1969年,家中房屋曾经移建过,所有费用都是自己出的,他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因此两个哥哥不享有所有权。

    见三弟耍赖,两位哥哥只好出示1975年兄弟三人达成的协议书,但却遭到三弟现场否认。

    于是,法院向老三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他可就“指印是否系自己所留”向法院申请鉴定,但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收到老三鉴定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应由其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老大和老二提供的《协议书》的真实性。

    根据该《协议书》记载内容,结合2004年10月老三在内容为“原有老屋四间,东边两间是于老大和于老二的财产权,请有关部门给予更正”《证明》上签名的事实。法院认定,于家四间瓦房中的东首两间归于老大和于老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