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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今起实施 将倒逼办案人员规范执法

2010-12-02 浏览次数:
    取消确认程序、不再以违法为前提、将精神损害纳入赔偿范围、强化赔偿监督、畅通支付渠道……

  从4月29日到12月1日,经过7个月等待,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终于要正式实施了;从原来的35条增到42条,从原来的4000多字增到6000多字,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中蕴含的变革丰富而重大。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新国家赔偿法得到了学界和实务界的一致好评。专家们认为新法施行后最为重要的是如何通过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不折不扣地执行。

  加大培训调研应对挑战

  “徒法不能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要由人来执行。”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法制日报》记者说,新国家赔偿法与旧法有很大不同,执法人员的法律理念和执法水平必须同步提升。

  正因为如此,从4月29日新法修正案获得通过起,各地政法机关即启动了有关的调研、培训和宣传工作。

  11月3日至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举办了“举报和刑事赔偿工作培训班”,通过检察视频会议系统进行了直播,全省14000多名检察人员集中收听收看。

  “培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不仅有领导、专家授课,还有先进单位经验介绍,贴近工作实践,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针对性。”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电话采访时如是说。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石坚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宁波中院采用调查问卷、座谈会等形式,广泛了解搜集检察、公安、刑罚执行机关等对新国家赔偿法的意见和看法,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

  此外,记者还了解到,10月29日至11月1日,青海省检察院组织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新国家赔偿法进行了系统学习和研究。11月9日至10日,海南省检察机关召开了刑事申诉暨国家赔偿工作座谈会,并通过视频在全省检察机关进行全员培训。

  新旧衔接配套措施决定落实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才亮对《法制日报》记者表示,新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作。好的法律制定出来了,这仅仅是万里长征迈出的第一步。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存在的一些问题,绝非仅仅依靠一部法律、一纸文件就能解决。

  “下一步,政法机关必须处理好新法与旧的规章制度、旧的工作程序之间的衔接工作。”王才亮说。

  比如根据新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如何界定“严重后果”和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新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判断标准。

  “宁波中院已经充分注意到这个问题,并要求法官注意收集相关案例,为最高法未来出台司法解释提供借鉴。”石坚强说。

  记者了解到,最高法对新国家赔偿法的司法解释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目前已经起草了《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不久前在重庆召开座谈会,就此征求意见。

  谈到新法的实施,姜明安认为配套制度同样重要。新国家赔偿法在一系列制度创新上可以说亮点多多,“如何具体实施这些制度,需要有进一步的操作规范。”

  据了解,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规定了赔偿义务机关的立案条件、审查处理、复议程序、赔偿监督、赔偿决定的执行等程序性内容。

  最高检副检察长柯汉民表示,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等实体问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摸索,而且涉及到其他机关,规定没有列出具体标准,今后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加以规范、指导,适当时候再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

  近日,最高法亦对全国法院提出要求:要根据新国家赔偿法中有关赔偿委员会设置的新规定,尽快对赔偿委员会进行实体化改组;要完善国家赔偿与其他救济途径和方式的对接、赔偿案件的办理、赔偿申请人救助等机制,确保人民法院正确履行国家赔偿决定职责。

  与职业风险不存直接关联

  新国家赔偿法会不会导致执法成本过高,会不会加大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有人难免产生这样的顾虑。

  姜明安表示,国家赔偿肯定会导致执法成本增加,但这个代价对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言是必要的,而且现在国家具备了相应的经济基础。

  至于执法人员的职业风险问题,姜明安同样认为,国家赔偿与职业风险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

  他列举了两点理由,一是国家对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追究责任一般是针对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对于一般过失通常不予追究;二是国家赔偿形成有力的倒逼机制,使得办案人员办案更加细致认真,从而有效减少错案的发生。

  但上述的担忧并不是没有来由的,姜明安也向记者表露出他的忧虑:很多地方实行把办案正确率作为对执法人员的重要考核指标,个别地方甚至把这套指标体系发挥到了极致,僵化机械运用错案追究制。而这种做法的后果是公务人员力求稳妥,不敢负责任,甚至以不作为来消极应对工作。

  姜明安认为,不能把“国家赔偿”与公务人员个人的“错案”简单等同起来。

  全国法院15年受理国家赔偿案逾9万件

  本报北京11月30日讯 记者张亮见习记者卢杰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施行以来,截至今年10月,全国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97725件,审结89123件,结案率91.20%。其中,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67354件,审结59611件,赔偿金额17.17亿元;受理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30371件,审结29512件,决定赔偿9878件,支付赔偿金额39220.7万元。

  最高法副院长江必新指出,15年来,国家赔偿法官队伍从无到有,不断壮大,国家赔偿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也已初具规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近百件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答复意见,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总结经验,规范办案程序,建立了一系列制度规范,有力地保护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注重能动司法,加强沟通协调,竭力寻求各方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国家赔偿工作的司法环境日益改善。

  国家赔偿法亮点

  ◆赔偿原则不再强调”违法”,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取消确认程序,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赔偿。

  ◆明确了举证责任,规定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实行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责任倒置。

  ◆强化赔偿监督,在赋予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同时,也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时的申诉权,体现了对国家赔偿争议双方的平等对待。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权。

  ◆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畅通了支付渠道,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15日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