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发布 燃气调价应征求用户意见
201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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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近日通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履行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等服务义务,并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管道燃气调价应当征求用户、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确立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明确管道燃气经营者承担有关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暂停供气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 条例明确,燃气经营者不得有拒绝供气、擅自停气等行为。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进行查询和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