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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六大亮点

2010-11-08 浏览次数:

    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社会保险法》,旨在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将于明年7月1日起执行。四审终获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现了统筹城乡的原则。相比之前的草案,《社会保险法》有不少变化值得关注。

取消养老金一次性提取

    《社会保险法》此前的草案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由于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工会监督作用加强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加强了工会在社会保险监督中的作用,规定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参保情况进入定期公布范围

    此前的草案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最终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将参加社会保险情况也纳入了定期公布的范围。

发生社保争议可申请调解

   《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泄露社保信息将受到惩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掌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大量信息,对于这些信息,应当保密。《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华工作外国人将依法参保

    近年来,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外国人在我国境内就业的情况有所增多。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部门提出,应当对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作出规定,这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此次通过的《社会保险法》因此增加规定,明确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