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项乳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正式公布实施
2010-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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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关注并已广泛征求意见的两项乳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企业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和《企业生产乳制品许可条件审查细则(2010版)》,在汲取相关意见并对征求意见稿修改后,11月3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正式公布实施。同日,该两项审查细则的2006版作废。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42号)精神,目前所有已获生产许可的乳制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均要重新进行生产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将对这些申请重新审查。 审查细则无权增删检验项目 在此前审查细则征求意见稿听证会上,代表们对检验项目之多非常关注并颇露为难情绪。有消费者代表担心生产企业因落实检验责任而增加生产成本,从而成为乳制品提价的理由。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事实上,新的审查细则引用的食品检验项目,均源自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关于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检验项目的规定。审查细则只是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落实,无权新增或删减任何食品检验项目。 此前该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吴清海强调,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检验是所有食品工业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企业生产必要的、完整的组成部分。如同生产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其他基本生产条件一样。” 企业自检部门抽查不可互代 三聚氰胺事件及奶业不断爆出的无序竞争等乱象,让人无法放心。“企业自检能否信得过?”有人担心。 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专门澄清说:企业检验不能代替监管部门的监督抽查,反之亦然。 这位负责人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乳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为例说,按照该通知要求,质检部门将对企业15%批次的原料乳进行三聚氰胺抽查检验,每周对企业的乳制品产品进行监督抽查,并按计划实施风险监测。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控与监管部门的监督,两者之间并不能互相代替。“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监管部门则要监督、督促企业切实负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这两者缺一不可。”这位负责人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