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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或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可定诈骗罪

2010-11-05 浏览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日开始施行。这部司法解释规定,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停止流通的货币应该说也是货币,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行为,为何以诈骗罪而非假币犯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了其中原由。伪造货币罪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特别是货币的公共信用。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即成为历史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属性,不再执行货币的任何功能。伪造已经停止流通的货币,犯罪人的目的往往是以此骗取钱财,而非通过对伪造的货币进行正常使用来获取利益,其主要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公共信用。此种行为在行为方式和侵害客体两个方面均与伪造货币罪不符,但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以诈骗罪追究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货币行为的刑事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任何伪造停止流通货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只有以使用为目的的伪造行为才构成诈骗罪。至于是否实际使用,不影响诈骗罪的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