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成为假币犯罪打击对象
201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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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的假币犯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假普通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面额计算;假贵金属纪念币犯罪的数额,以贵金属纪念币的初始发售价格计算。”
3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作出了上述规定。 一般情况下,贵金属纪念币主要用于投资和收藏,而这个开始施行的司法解释将伪造、变造贵金属纪念币列为假币犯罪打击对象。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解释了其中理由:第一,贵金属纪念币作为国家货币具有法定性。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第二,贵金属纪念币发行要素规范,发售行为严肃,与其他形式的人民币并无不同。第三,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符合货币犯罪的侵害客体。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一方面侵犯了国家货币发行权;另一方面也侵害到了货币的公共信用。第四,制售假贵金属纪念币的行为具有多重社会危害性。除侵害国家的货币管理秩序之外,此类行为还扰乱了钱币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