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就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201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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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1日表示,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活动,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的健康发展,证监会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自2004年实施以来,在规范基金销售市场秩序,保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基金市场的迅速发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基金投资人的队伍逐步壮大,基金销售业务创新不断涌现,《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现状,急需予以调整。 据介绍,为确保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结算资金的安全,修改稿从法律上保证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为客户资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基金投资人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修改稿调整了专业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将组织形式放宽为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将出资人放宽至具有基金从业经历的专业个人出资人;将注册资金的要求从2000万元人民币降低至500万元人民币;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人员最低数量从30人放宽至10人。准入条件调整后,将有更多的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此外,修改稿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的日常管理;对基金销售资金安全、资金流转、支付业务、账户管理等问题做出了规范;增加基金销售“增值服务费”内容,鼓励销售机构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