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不得利用职务牟私利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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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28日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今日表示,代表法第46条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是本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这样的规定并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
代表法第46条作出一个重要规定: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履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许安标介绍,这是本次修改代表法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权利是因担任代表职务产生的,其行使要遵守相应的程序,并且要受到监督和制约。作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也要有规范,就是要正确处理执行代表职务和从事个人职业活动的关系。 许安标称,这样的规定不会影响到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因为根据宪法的规定,一府两院由人大产生,向人大负责,接受人大的监督。人大通过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对一府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作出这样一个规定,正是把人民代表大会集体行使监督权和代表个人的活动正确区分开来的一个很好的原则。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28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的决定。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相关法律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