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法强化社保基金征收 旨在解决征缴困难
20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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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0月28日(星期四)下午,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方面负责人回答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将审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草案等法律草案的有关问题。
中国劳动保障报记者:请教晓义部长。在草案中明确规定,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是可以申请法院羁押和查封相应的财产。我想问这条规定的出台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回答说,关于社会保险强制手段的问题,这次法律规定了,即第63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没有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这一条规定,应该说是强化了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的手段。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在过去20多年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确实大量出现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困难的问题。其中有一些企业是因为客观原因,比如经营困难、濒临破产,确实没有能力缴纳,但是也有一些是因为社会保险意识淡漠,有意规避或者逃避缴纳保险费的问题。而如果在社会保险费的缴费上没有强制手段的话,社会保险这样一个强制实施的制度就难以持续发展下去,它所涉及的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的权益就难以得到真正的保障。所以这部法在第63条给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更多的手段和落实措施。它的目的还是要通过这样一些措施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更好的保证基金正常收缴,保证所有受益人应得的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补充说,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和拍卖,这是因为我们国家的法律制度中从扣押、查封到拍卖都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所以这样规定既是强化征收的手段,同时又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